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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近日,有一位山东济南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三亩土地因当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修路)被占用了,在占用之后,有当地相关部门来找自己谈补偿,经过几轮下来,补偿谈妥了,也因征地拆迁项目比较的着急,所以这位当事人出于双方利益的因素,便在最后一次谈判中同意了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

  后来,征收方拿着补偿安置协议来找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据这位当事人反映说,征收方拿来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没有具体的事项,包括双方之间谈的具体补偿金额都没有约定在里面,由于在网上了解过一些拆迁知识,所以,山东济南的这位当事人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没有交出土地。现在土地没有被占用。

  征地拆迁是一项关系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要依照本590号令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的补偿金额,即双方协商好的补偿款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同时还要有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等等,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事项,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等,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很不利的。而上述山东济南的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这种拆迁协议很明显就对被征收人非常的不利,一旦签订,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出现擅自篡改补偿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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