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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村委会是否可以擅自截留土地补偿款?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会涉及巨大的利益,但也正因为如此,才让那些“黑手”越来越多,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由于集体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分散,即并不会将所有的补偿都一并给予被征地农民,所以导致有的村委会便会为了也能在征地拆迁中也分到一杯羹,便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黑手”伸进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当中。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一般是直接给予所有者所有的,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绝大多数都是先给予村委会的,尤其是土地的补偿费,因此,实践过程中,个别村委会的相关人员或是村民小组等便擅自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的情况下挪用、截留、侵占这项补偿费,等这项补偿费最后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手里的时候,几乎是所剩无几。那么,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是否可以擅自截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呢?

  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集体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即使不是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也是没有权利动用、截留、侵占这项补偿费用的。因此,实践中,村委会在未经分配的情况下,或是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况下,将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或是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擅自收入囊中等,那么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如果涉及的数额特别大的话,那么擅自挪用、截留土地补偿款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还会触犯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征收中,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遇到有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绝大部分给挪用了,甚至是私自截留了,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相关部门对违法侵占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查处后,如果相关部门未就自己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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