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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安置补偿协议怎么签订?

  已经步入了农历新的一年,许多打工人也已经返岗,而不少老百姓却又开始犯愁,尤其是房屋、土地已经被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各种拆迁思绪也随之而来。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由于征地拆迁范围较大,涉及的人民群众较多,所以往往很容易出现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按时支付被征收人各项补偿款,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等。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一部分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往往又会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工作。首先这里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搬迁费或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等,就占用了土地,那么其行为就有可能是不合法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作为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时,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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