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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益?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农民生活生产的资料,然而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建设与发展,许多村庄政策规定被征收,被合并,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的承包地也因各种因公共利益为目的展开的项目被征收(比如常见的修路、建设铁路项目,医院、学校等设施设备项目等)。

  土地被征收,意味着农民失去了部分土地,甚至是全部土地,且自然也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部分收入来源,或是失去了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国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所以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的,还需要给予搬迁费、房屋补偿费以及宅基地补偿费等等,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以后,其以后的生活能保持被征收之前的水平。

  可实践中,有不少被征地农民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河南省的李某某于近日咨询律师,其在当地有五亩土地,其中三亩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但是在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时,其已经怀孕四个月,随后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就是不对自己腹中的胎儿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胎儿是否应当享有土地补偿安置费的权利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哪些人才会被列入被安置对象。我们以酉阳自治县为例,《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1、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以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人和义务兵、儿童福种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5、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6、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征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胎儿两个字未没有体现在可以计入被安置对象的范围内的规定中,不仅如此,《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胎儿是享有土地补偿权益的规定。

  所以,实践中,可能就会有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依据上述的法律法规从而不针对腹中的胎儿进行补偿安置。但是胎儿就一定没有权利获得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利益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简单点来说就是,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所以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无其他来源。

  可是胎儿享受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按照后面这半句话来说就是,胎儿不光有继承和接受赠与方面的权益,其也应该还享有土地征收方面的权益。

  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胎儿的权益应当要得到落实和贯彻。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在母亲腹中的胎儿是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等权益的。而且,有的地方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给出了明文规定。比如合肥市,《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

  而且有一些地方在胎儿补偿方面更人性化,只要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前出生的新生儿或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出生的新生儿,都是可以享受补偿安置政策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确定胎儿享有土地补偿安置权益,但从相关的裁判案例以及地方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胎儿一般情况下是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益的。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或是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腹中的胎儿进行补偿,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理的,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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