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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征地律师:土地征收新办法实施,进一步保障了农民老百姓的权益!

  自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多个省份结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等,修订或是发布了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就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办法目前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在耕地保护方面,《实施办法》中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鼓励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此外,还对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和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土地征收,该《实施办法》中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程序。同时,《实施办法》中还进一步地保障了农民住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实施土地征收涉及农村住宅的,应当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并对补偿标准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等进行明确。

  另外,对建设用地管理方面,该《实施办法》中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明确了节约集约的用地导向,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总之,此次修订的新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农民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利好的事情,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方面的各个权益。下面我们结合《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就老百姓经常咨询的关于土地征收程序方面的问题来为大家浅析一下,看看农民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是否可以拒绝交出土地等。

  关于土地征收程序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对土地征收程序,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根据该《实施办法》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于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要采用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的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这点是需要广大被征地农民要注意的。

  实践中,有的农民老百姓为了能多拿征地补偿费用,常常会在耕地上又开始抢种各种苗木,或是谎报苗木总量,有的则是直接利用耕地,建设房屋。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广大被征地农民可以先对预公告进行拍照、录像留存,另外,就是千万不要为了多拿征地补偿就在此之后抢栽、抢建等,一旦被举报,或是被相关部门通过“手段”发现等,那么,就有可能会得不偿失。

  拟土地现状调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在土地现状调查中,需要弄清楚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调查结果需要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同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土地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这里需要广大被征地农民注意的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在公示期内提出。一旦过了公示期,那么相关部门可能就会认为你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没有异议,从而依据该份调查表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因此,大家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地向相关部门提出。

  另外,相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应当要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报告应当载明参加人员的意见。实践中,相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往往会不邀请被征地农民或是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这其实是不合法的,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完成了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后,按照《实施办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以及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该《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包括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在拟定好补偿安置方案后,相关部门南非要在地方门户网站、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村、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这里需要广大被征地农民注意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期限一般是不能少于三十日的,如果少于三十日,那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实践中,有的则是在公告届满三十日后,就会马上撕毁,所以,大家在看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先拍照、录像留存。

  另外,除了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拍照留存之外,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有异议,那么,建议一定要在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来,倘若没有在三十日内提出,那么,相关部门则会直接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补偿标准对你进行补偿。

  对于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要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接下来就需要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期限、社会保障等进行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由协议各方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部门在公告送达当事人十个工作日内仍达不成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那也就是说,即使只有几个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也不可以直接实施强制征收,需要依法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满意,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该文件提醒相应的法律程序,因为,该文件已经实际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倘若没须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则就有可能会直接强制占用土地,这样就会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失。

  不过,相关部门在强制占用土地之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占用土地是不合法的行为,这点广大在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知道。

  最后,在完成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后,相关部门便可以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在获得省人民政府或是国务院批准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需要就征地批准机关、文号和征收时间、征收范围等事项在心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广大被征地农民需要对该公告进行拍照、录像留存,该文件中一般有具体的征收事项,倘若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中出现违法违规征地的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该文件找到相关部门的违法之处。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集体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土地征收程序未履行到位,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是相关部门在未保障被征地农民各项权益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土地等情形,那么,作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他们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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