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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专业拆迁律师:农村房屋拆迁中附带的院子、空地有没有补偿?

  农村的房子,一般都带有一个或大或小的院子,但是在拆迁时,院子等一些其他附属物通常会被相关部门遗忘,有的甚至是故意而为之,选择性遗忘,既不对这些附属物进行评估,也不对其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土地现状调查表和评估报告不认真看的话,那么会很难发土地现状调查表和评估报告中的存在的猫腻,就会损失一大笔钱。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咨询律师说,自己家是在河南洛阳的一个农村,当地因修公路,需要占用自己家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土地征收预公告已经张贴在了村口,前几天有几个工作人员来家里调查,问了房屋面积,问了始建年限等,最后让自己在表格上面签字,当时问他们说院子有没有拆迁补偿,工作人员说,院子没有补偿,只有房屋和宅基地有补偿,于是当事人觉得院子是自己合法的财产,如果在补偿安置阶段,不给予自己这部分补偿,相关部门就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他便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农村房屋拆迁,院究竟有没有拆迁补偿呢?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须依法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拆迁至少有上述六项补偿,但是该项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院子是否有拆迁补偿,只写着地上附着物等。那么这样就可以算作是征收方不予院子补偿费的依据吗?

  显然是不能的。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征收方这也不能作为征收方不予这部分补偿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答复说,“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上面这条答复的意思,简单点来说,就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方需要将院落和空地纳入评估范围内,按照征收时的周边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这部分补偿,不能只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的价格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

  虽然说,上述这条答复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空地和院落也是农村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理应来说,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院落、空地的补偿,否则很难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加之老百姓又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少之又少,所以,征收方经常会利用被征收人不懂法,不知法的这一弱点,擅自违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故意降低被征收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或是以各种方式方法(比如会给予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让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位置等)诱导被征收人主动放弃这部分的补偿。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有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以外的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与征收方之间的相关录音等,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这部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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