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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征收农村土地时有没有搬迁费?只给几百元补偿合理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依法及时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并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费和补助。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明确规定是有搬迁费的,而集体土地征收中,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但是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搬迁费,所以搬迁费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也是一项法定的补偿费用。

  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不给予这一项补偿费,那则是不合法的。那么搬迁费给予多少才算合适呢?

  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后来因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所以被征收了,但是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各项补偿费用明显不合理,根本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自己还得倒贴钱购买安置房,而搬迁费总共也只有几百元,不到一千块钱,法律法规上究竟有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

  其实,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在拆迁中,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有的地方直接明确了具体的搬迁补偿费标准。

  例如《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按照下列规定分档给予补偿:

  (一)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计1200元,合计2400元;

  (二)拆迁建筑面积超过100㎡(含)、不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计1800元,合计3600元;

  (三)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含)的,每次搬迁费计2400元,合计4800元。

  《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标准给予补偿,100㎡(含本数)以下的每户按3000元补偿,100㎡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8000元。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1000元。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292号)中规定,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房屋、厂房、办公均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算,商业按照60元的标准计算。

  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另外,《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也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对于可移动的,一般是不予补偿。对于涉及设施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除了上述几个地方有明确规定外,《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也有具体的标准,该办法第三十条中规定,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20元/㎡/次,按其拆迁合法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期房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提供安置房现房、货币补偿按1次计算。

  附属用房不予以计算。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搬迁费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但是对于搬迁费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地方没有明确搬迁费标准,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或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拆迁中,征收方不能以各种理由不予这部分的补偿,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倘若广大被征收人认为搬迁费太低,或是相关部门拒绝支付搬迁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打12345反映,当然在必要时也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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