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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房屋腾退如何进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不断地推进,征地拆迁项目可谓是越来越多,即越来越多人的房屋、土地被征收。相信广大被征收人都知道,征地拆迁的前提条例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项目还要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

  但是在众多征地拆迁项目中,有一些却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等为由展开的腾退搬迁活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点,房屋腾退和征收搬迁有着较大的区别,因公共利益而展开的征地拆迁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则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房屋腾退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完全属于我们自己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房屋腾退由村委会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便合法有效,也就是说,一旦表决通过,那么补偿是多少就是多少了。

  那么什么是房屋腾退呢?

  所谓的腾退指的就是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使用权人搬离房屋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腾退既然是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合法的话,所以必须要协商进行,不能强迫村民。而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还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实践中,如果村民会议违背了宪法等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明显侵害了村民的权益。此时,村民便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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