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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专业律师:土地储备的主体及程序

  一般情况下,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这里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土地储备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在土地储备工作启动之前,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土地储备计划在获得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纳入年度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后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跟土地征收一样,同样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根据《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土地储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程序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首先就是规划选址。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发土地储备蓝线图。其次就是要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手续。接着就是办理土地征收预公告手续,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和使用林地手续,最后就是表土剥离,移交土地。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程序,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持不动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则需要根据财政预算和宗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收购,计划开展收购的,需要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其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确认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最后就是收购补偿和土地移交。

  在签订完收购合同之后,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实践过程中,如果土地储备机构并没有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的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要马上针对他们的这种行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他们有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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