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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

  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未经登记的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在调查、认定后如果确实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及他事实、客观因素,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那有关部门则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确实影响了城市规划,无法通过补办、缴纳罚款来改正的,需要拆除的,有关部门则需要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或是等到救济期限届满之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有两点值得大家注意,一是,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并非因老百姓的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不应以无证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比如房屋始建年限是1987年,甚至是更久,或者是说,该房屋是通过招商引资建设,是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允许,基于信赖所建设的,那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当地相关政策、部门的原因,该房屋从原则上来说则不宜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被拆迁后,应当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一刀切地将此类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补偿,甚至直接强拆,该行为指定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他们给予合理的赔偿。

  二是,对于真正的违法建筑,即必须要拆除的违法建筑,一般情况下在拆除时,相关部门是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其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对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主体已经规定的很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均是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如果是没有权限的部门,则仍然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换句话来说就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即使是法院也没有权力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置。实践中,如果有部门越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认定等,那么,建议当事人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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