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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从哪些方面来审查它的合法性?

  一、审查文件中的内容是否完整

  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一般一份合法的强制拆除决定中必须要包含上述内容,如果该强制拆除决定中并没有明确的内容,且也没有具体的依据和理由,更没有在文件中明确详细的复议申请期限和诉讼期限等,那么,站在法律层面来讲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收到该文件后,当事人第一时间需要审查该文件中的内容,这也是最直观的审查该文件是否合法的方式。

  二、审查该文件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按照《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强制拆除决定是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对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等仍无动于衷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以书面的形式依法作出的。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相关部门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明显早于限期拆除决定,甚至是催告书,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收到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当事人一定要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在此之前对自己作出过其他文件,如果没有,直接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那当事人可以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决定或是确认该决定违法。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也就是说,强制拆除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给当事人,不能以转接的方式送达。因此,实践中,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文件并非是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别人再送达至当事人,那么,该送达程序则不合法。

  三、审查作出该文件的主体是否合法

  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除了要审查上面两点之外,还要注意该文件是由谁作出的。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决定只针对违法建筑,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

  所以,当事人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后,一定要审查作出主体是否合法,如果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如村委会、街道办等,那么,当事人则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针对强制拆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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