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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去世,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继续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最好的凭据。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可是在签订完协议到真正拿到补偿安置利益往往需要一段时间,但在这期间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我们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只要征收方能如约履行,那被征收人很快就可以拿到补偿款,但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补偿协议时选的是产权置换,由于绝大多数安置房是期房,所以是需要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拿到,那么在这期间,如果被征收人因各种原因去世的话,那补偿怎么办呢?继承人可以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吗?下面我们就结合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张某某是北京市门头沟某村村民,1967年,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85年,李某某去世。1999年,张某某申请宅基地并建有被征收房屋。2012年,张某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办、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张某某与门头沟征收办、镇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安置张某某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同年,由张某某之子张某军选择了安置房屋。同年年底,张某某去世,次年张某某之子,张某军去世,此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张某某之子张某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某某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征收办、镇政府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但是一审法院以张某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某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为由驳回了张某成的诉求。

  随后,张某成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以张某成可以继承张某某在被拆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征收办与镇政府向张某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另外,二审法院还审理认为,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尚存在与张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某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二审法院为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依职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在案件事实部分直接予以认定,可以减少当事人进一步证明“我就是我”的诉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同时,因可能存在推翻推定事实的证据,为保障潜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为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明确解决方案或者救济路径,可以实现裁判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事实上,如我们前面所说的一样,在具体的补偿安置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安置房的建设周期往往都会比较的长,有的是两年,有的是三、四年,有的甚至超过了十余年,所以从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再到落实,被征收人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内,难免会出现一些让人意想不到事情。

  但无论如何,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是违约,不按时交付安置房,发放补偿款的话,那么凯诺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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