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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房屋被鉴定成危房后怎么办?

  房屋被鉴定成危房,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从以下两点来审查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房屋是否已经到了不能住人的地步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同时,根据该规定中的规定,危房一般有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A级是非危险房;B级是危险点房;C级是局部危险房;D级是整栋危险房。

  倘若房屋处于C级或是D级,即房屋整体结构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动,部分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正常使用需要,即使经过了修缮,也仍然没有改变现状,那此类房屋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危房”,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好端端的房屋被鉴定成危房后,一定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如果不符合,那征收方以危房名义拆除房屋肯定有其另外的目的。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另外,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危房的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也不是谁都可以申请危房鉴定的,申请危房鉴定的人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因此,倘若申请人不是被征收人自己,而是相关部门,那么在房屋被鉴定成危房后,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审查他们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倘若申请人不是自己,相关部门未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鉴定等,作为被征收人应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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