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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明细是否属于村委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土地的补偿费有的是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的,再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其他的相关补偿费用则是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

  按理说,村委会在发放相关的补偿费用或是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应当要将具体的发放、分配明细予以公开,可是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却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要怎么办呢?

  在遇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时,被征收人可以先申请村务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农村村民利益的一些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一些事项,村委会应当要主动公开,而土地补偿费分配及使用情况涉及村民自身利益,所以也属于村委会应当要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等。

  因此,当村委会没有按照规定依法公开明细时,村民可以先申请村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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