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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拆迁方的哪些行为会导致拆迁补偿偏低?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在乎的就是拆迁补偿了,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当相关部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后,许多被征收人第一时间往往都会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只会导致自己被越拆越穷。所以,久而久之,拆迁补偿问题也就成了引发征地拆迁纠纷最主要的导火索。

  按照法律法规上的来说,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收回国有土地或是征收集体土地时,都需要严格依法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操作,只有这样,那么整个征收过程中,才不会出现违法行为,征收结果才会公平、公平、合理,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现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且至少能保障被征收人以的生计问题。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征收方在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时,往往会规避征收程序,以简单、快捷的方式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但这样的一个征收方式往往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拆迁补偿不合理),会导致在征地拆迁中发生群体性的事件。也就是说,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既不利于被征收人,也不利于征收方顺利推进项目,具体表现如下:

  1、不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信息,包括补偿标准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往往会直接上门找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此之前,被征收人压根就没有看见过任何的征收文件,包括最基本的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等。

  可是不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信息,被征收人对整个征收过程中都不知道,也不知道自己家被征了多少亩地,甚至不知道补偿标准是多少,就口口声声地要求被征收人签字,那这种征收行为显然会间直接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所损失,一旦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补偿自然就有可能会非常的低。

  2、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实地查勘结果房屋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然而,有的征收项目却直接“跳”过实地查勘,结合房屋具体情况这一步,仅凭几张照片就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而有的则是直接规避了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即被征收人自己压根就不知道自己还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评估机构直接由征收方选定,对于这样选定的评估机构,那自然也就导致评估结果不公正,不客观,且自然也就会导致被征收人拿到的拆迁补偿比较偏低。

  另外,还有的征收项目中,为了减少征收时间,征收成本,还会出现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况,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但是,农村房屋要是遇上拆迁,一般情况下也是需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的,可实践征收中,有的项目压根就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环节,直接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显然就会大大降低正常的征收补偿利益。

  3、直接强拆

  另外,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然后再强制拆除,同样也是征收方经常采取的征收行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会有绝大多数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往往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然后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拆除,因为绝大多数征收方认为,只要房屋被强制拆除,那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就无法再通过评估来确定,被征收人就无法再实际的计算出其具体的损失。但不得不说的是,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很明显是间接地导致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会特别的低。

  4、强迫、忽悠、恐吓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除了以上三种征收方法会让被征收人的补偿偏低之外,强迫、忽悠、威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样也会使被征收人拿到极低的拆迁补偿。实践过程中,经常有征收方为了尽快让被征收人搬迁,往往会采取各种违法手段,比如断水、断电,或是以甜言蜜语,诱导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甚至是空白协议。

  如果被征收人不明白这其中的意思,或是承受不住征收方对自己的施压,打压等行为,在该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那么势必自己的补偿就会比别的人低。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征收方使用什么招式,被征收人都一定要知道,只要补偿不合理,征收方承诺的条件没有落实在书面协议上,那么,无论如何都不要搬迁,也不要在该协议上签字,一旦签字,那吃亏的还是自己。

  因此,凯诺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在遇到征地行为不合理,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拆迁补偿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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