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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屋拆迁律师: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呢?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被征收人收到复核结果后,还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还可以依法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时间同样是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需要注意的是,若专家认为评估不存在技术问题的话,那么维持评估报告。当然了,如果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此时,如果被征收人还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就会收到由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6条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总而言之,如果对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还是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

  也就是说,虽然评估报告不可诉,但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是可诉的,被征收人可针对这一公告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评估报告涉及到被征收人最后的拆迁补偿,因此如发现评估报告不合理建议及时地咨询律师。让律师尽早地介入到案件中,只有这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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