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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行政机关未就补偿协商成功的情况下,拆除“违建”不符合信赖保护要求

  2018年,相关部门启动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工作,某厂在腾退范围内。同年6月,相关部门按照腾退工作安排,进行入户调查,形成测绘成果表,随后作出评估结果单。经评估,涉案被拆除地上建筑、构筑物等综合补偿为xx万元。但是某厂认为补偿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20年,相关部门对涉案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对拆除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制作了物品清单。随后,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拆除行为违法,且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该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的诉讼。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建筑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但其修建具有政府招商引资的特殊背景,该厂系基于对属地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合法性及连续性的信赖,方投资建设的涉案建筑。且涉案建筑所在土地存在相关占地项目,相关部门在启动涉案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前,曾对涉案建筑进行了测绘清登,并曾与该厂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在此情形下,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及维持相关项目补偿平等性因素考量,不宜将涉案建筑定性为违法建筑直接拆除,现相关部门通过拆除违法建设的方式拆除了涉案建筑,相应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要承担因违法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关于赔偿项目和费用,因涉案建筑拆除涉及政府相关占地项目,为保障权利人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保障权利人所获赔偿不低于因占地获取得的相关补偿,同时又不因赔偿过高造成与其他签约搬迁人存在补偿显失公平的问题。一审法院参照《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对各项补偿费用进行认定,同时对于方案未涉及但是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项目金额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此外,为确保权利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权利人涉案地上物,难以对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充分考虑权利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

  关于涉案建筑及装饰装修损失,参照《腾退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实际包含了地上物和装修的补偿,相关费用相关部门经过测绘登记并核算估价为xx万元。关于室内物品、附属设施及其他损失,根据现有证据及经营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相关室内物品、附属设施及树木等损失,因此,该厂主张相关损失并无不当。

  另外,涉案建筑在拆除时具有政府占地项目,双方对地上物补偿等进行了协商,但是因没有达成补偿方案即予以拆除,一方面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漠视公民的财产权,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因厂房被拆除可能获得的补偿利益,敦促行政机关今后行政执法中做到依法行政,为民行政,酌定相关部门赔偿当事人其他财产损失xx万元。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房屋,无论如何都有所不当。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打着违法建筑的名义促进拆迁,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启用法律程序,请求相关部门赔偿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具体情形,第三十六条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如何处理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四)(八)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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