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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房屋征收拆迁是否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在遇到拆迁后,我们要问征收方此次征收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必须是因公共利益,对于公益利益的范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践中,如果房屋征收的目的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拒绝交出房屋等,倘若已经侵害到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可以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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