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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是否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自己是否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或是补偿方式都有哪些仍然不知道,而且很多老百姓都会认为征收方说是什么补偿方式就是什么补偿方式,自己不想要补偿方案中所选定的补偿方式也不行,他们规定的补偿方式根本替换不了,所以也就根据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补偿方式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

  那么,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真的没有权利选择补偿方式吗?其实并不是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也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而且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都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只在补偿方案中,或是补偿决定中只规定某一种补偿方式,那么是不合法的,且也就违反了上述《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另外,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补偿决定也是不合法的,也可能会被法院依法撤销,我们以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案件来举例说明一下

  相关案例

  冯女士是广东省人,2016年,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从该征收决定中明确的征收范围来看,冯女士的房屋也被纳入到了征收中。但是,后来因补偿标准太低,冯女士便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可相关部门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工作,随后对冯女士作出了补偿决定。

  收到补偿决定后,冯女士认为该补偿决定极为的不合理,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凯诺律师后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结果不尽人如意,遂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首先评估机构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本案中,整个评估过程不仅被征收人没有参与,甚至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此次评估机构是如何开展的。

  其次,侵犯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权利,但是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仅赋予了冯女士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剥夺了其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权益被侵犯被征收人有权起诉和举报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意思是,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如果征收方侵犯自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作出相关的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仍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我们可以选择任意一种补偿方式,但具体哪一种补偿方式对自己更为有利,就需要结合当事人自己的实际情况了,千万不要盲目的随大流,避免以后后悔,而又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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