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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村委会、街道办等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村委会、街道办等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知道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的主体。

  集体土地征收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有征收土地的,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是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是市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是街道办事处等乡、镇人民政府等是无权组织实施的,既然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那必然的其也就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当然了,这也不是说有权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就有权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强制拆除的行为只能是发生在相关部门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且获得了准许的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算是其拆除的房屋,其拆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在弄清楚了强制拆除程序及征收主体两个问题后,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也就很明确了。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是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所以,其强拆村民房屋的法律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哪怕是相关部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村委会,其强拆责任也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所以,当村委会将自己的房屋给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现场证据包括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录像,剥夺110之外,还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等到强拆行为被判决违法后,依据生效的判决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或是对赔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则可以再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相关部门承担因违法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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