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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老百姓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虽然说《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但是《民法典》中同样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另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还明确规定了,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房屋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更是老百姓私有的财产,所以,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擅自闯入,更不能随便地拆除,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老百姓真正遇上拆迁以后,个别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却往往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不仅没有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相关的征收程序也没有依法落实到位。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在被征收人觉得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况下,自己不出面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反而会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组织村委会、街道办或是其他拆迁公司,将被征收人的房屋给强制拆除。那么,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其行为是否合法呢?

  这里先不说强拆主体到底合不合法,我们就看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从老百姓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强拆都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情,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一个正常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强拆必须要依法履行下面的一些法定程序,即在被征收人未搬迁,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相关部门首先应当要针对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要求去做,既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也没有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予之后,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后,还需要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倘若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均没有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才能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

  实践中,村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村民或是被征收人未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书,房屋就被村委会给、街道办或是其他拆迁公司给强制拆除,那么拆除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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