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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何为危房?谁可以申请危房鉴定?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合法安全的房屋,即有办理相关产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这类房屋遇上拆迁后,不用担心拿不到补偿,因为证件齐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征收方也没有理由和可操作的空间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等,所以房屋合法的被征收人,只要征收方能依法落实到位,被征收人拿到合理补偿的可能性很大。

  但是,有个别的房屋会存在与之相反的情况,就是未办理房产证,也没有办理相关的办理审批手续等,对于这样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会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就会有很大的折扣了。

  除了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会拿到比较低的补偿外,还有一种情况,也会导致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获得的补偿比较低,而且这也是征收方常干的事情,就是安全房屋变成了危房。所谓地危房就是已经无法居住的房屋,整体结构已经严重变形,无法通过修缮、加固来变成安全的房屋。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将始建年限较早的一些房屋直接鉴定为“危房”,有的甚至为了降低征收成本,直接将被征收人合法新建没几年的房屋以各种手段弄成危房,然后自行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鉴定成“危房”,并对被征收人作出危房紧急避险决定书或是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限被征收人尽快搬离此房屋。

  那么,相关部门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自行鉴定成危房合法吗?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也就是说,危房的鉴定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那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另外,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只有房屋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向危房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其他人是无权申请危房鉴定的,所以如果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从而向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的话,那么,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所申请危房鉴定的房屋必须是要合法房屋,如果房屋没有产权证,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那么,当事人就必须要及时地去办理或是补办房屋产权证,对于一时无法补办的,但房屋又不属于违法建筑,可以直接报乡镇政府统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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