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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注意了,这些重要信息是征收方必须要主动公开的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征收目的均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换言之,只有因公共利益,相关部门才可以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地或是房屋。不过,无论是以什么目的开展的征收,其征收行为都会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所挂钩,尤其是当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时,其涉及的利益是极大的。所以,无论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道德方面来说,征收方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应当要尽可能地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其中就包括知情权。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都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当自己家的承包地或者是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相关部门征收以后,被征收人是有权利知道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征地拆迁信息的,相关部门也应当要主动公开这些拆迁信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那么,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中,应当要公开哪些文件信息呢?下面我们以国有土地征收为例,来告诉大家。

  一、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也是征收方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发布的一份文件。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必须要完整无缺,该征收决定中必须载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期限以及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等事项,同时还要载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其次,房屋征收决定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在征收范围内,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不公开,或是公开内容不完整,即征收决定中没有载明救济方式等,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也不明确等,那则是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是可以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补偿安置方案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情况下是附在房屋征收决定中的,但是在正式公布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老百姓意见,一般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内,也就是说,在征收范围内至少要张贴一个月左右。

  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了,如果对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比如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案中的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等,那么,一定要在这短短的3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千万不要只是口上说说,一旦过了这30日,那么征收方就会视为你对该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从而以该补偿方案中的标准对你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需要公布

  想必大家都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的,所以,评估阶段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视。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评估时,评估机构必须要实地查勘,然后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出具评估报告。

  当然了,在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之前,房屋征收部门首先需要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等,包括被征收房屋有没有依法登记,房屋具体的面积以及使用情况等均需要调查清楚,然后将调查结果依法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告知大家,之后再提供给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依据这份调查结果,经实地查勘后,出具评估报告。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再次提醒大家,房屋征收部门必须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并登记,这是不能少的,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并没有见到有征收方来家里了解情况,那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则有可能是不合法的,此时大家对征收方提供的相关调查结果一定要及时地提出书面的异议,避免以后产生没必要的麻烦。

  四、分户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在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后,需要及时地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但是房屋征收部门在拿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又需要及时地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需要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报告结果进行现场解释与说明,如果存在错误,则需要马上修正。

  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一下,评估报告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从选评估机构开始到评估结束都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一旦发现评估程序不合法等,一定要马上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除了上述征地拆迁信息需要征收方主动依法公布之外,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分户补偿情况也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对于公开的征收补偿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客观、理性地对待,千万不可盲目跟风。当然了,一旦发现征收方公开的补偿情况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时,那么,被征收人也不要坐以待毙,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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