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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房屋拆迁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事项,包括违约责任等均需要白纸黑字的落实在书面协议上),双方各自签上名字及摁上手印后,无论哪一方均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实践中却经常有被征收人咨询律师说,其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本以为相关部门会按照自己协商的期限内,支付自己补偿款,而自己也可以拿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后去购置房屋,但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竟然食言了,不仅没有在自己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等,而且还一度认为所签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需要重新签订,对于这样的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却是十分无语的,相关部门自己定的期限,怎么自己就还实现不了了?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要是遇到了征收方无限期的耍无赖,不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违约、毁约等,作为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办呢?怎么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实际的情况来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拆迁协议的性质,被征收人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在遇到相关部门拒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很多被征收人可能都不知道,应当要提起什么诉讼,有的人认为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有的人则认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倘若相关部门毁约、违约不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义务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对拆迁协议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因此,当大家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等,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他们继承履行补偿义务,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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