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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收回?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并不罕见,但是由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想怎么收回就怎么收回。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要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的话,那么,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地咨询拆迁律师,毕竟征地拆迁涉及很强的专业性,这也是为了避免我们浪费掉自己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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