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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土地征收由谁启动?

  土地征收在批准之后,一般情况下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不过,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村委会要征收村里部分村民的土地,但是没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土地征收公告,而且补偿标准也极为的不合理...他的问题是,村委会有没有权力征收土地?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没有权力征收土地的,且他们所组织的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此,若征收主体并不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那么建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土地征收中,一旦发现有贪污腐败的行为或是非法批准征收、越权批准征地的行为,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或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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