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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拆迁律师:住改商的性质如何认定?

  

  近日,山东省济南的一位老百姓咨询律师说,年前开始,村里就有人不断传出要拆迁了,可是一直没有实际开展拆迁工作,直到去年年末的时候,村里张贴了土地征收预公告才确定,其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据这位当事人的阐述,其在该村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由于临近路边,所以就把其中一间屋子用来经营了。

  房屋被拆迁后,听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这一间房屋会按住宅性质进行补偿,不会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而且其也查看了补偿标准,但是补偿标准特别的低,但最主要的是,其用来经营的房屋如果按照住宅进行补偿的话,那显然是不合理的,据这位当事人所反映的来看,其不仅办理了营业执照,而且还一直依法纳税,所以其认为应当要按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我们经常能遇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仅仅只是住宅,有的还是加工厂、养殖场以及小商铺,小商店这种经营性用房。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对于这种将原本是住宅的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要如何补偿呢?

  首先,在知道怎么补偿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此类房屋的性质进行认定,那么,如何认定这类房屋性质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对拆迁范围之内的,产权为住宅,但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原本是住宅,后来因位置比较好,又改成商用房的,即用来经营生产,此时,如果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有依法纳税的话,那么该房屋则是可以认定为住改商房屋的,在拆迁时也需要按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实践中,倘若有征收方以是将住宅改变经营性用房为由,以住宅性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话,那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理的,这很有可能是相关部门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而使出的招数,作为被征收人,在此时,一定要对相关部门的话进行分析了,千万不要信以为真,只要坚信自己有依法纳税,且有营业执照,那么,我们可以先拒绝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也尽量不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字,避免让自己有所损失。北京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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