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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补偿标准低,且越权征收集体土地,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

  想必大家都知道,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才可以开展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而且城区房屋被征收,一般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周边房价每平方米8000,那补偿也不应低于这个标准,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也应当要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可在生活中,却经常有老百姓反映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的一位被征收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其咨询律师说,自己家前年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了,可是在具体征收的过程中,其发现补偿标准特别的不合理,虽然自己家的房屋有一些年成了,但是周边房价都已经上万元了,如果按照他们给出的补偿标准对自己补偿安置的话,这指定会让自己吃亏,于是,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来也找过几次,就补偿进行再次协商,但始终是没有结果,而且其还向律师说,其后来在找相关部门协商补偿的时候还发现,此次征收根本就不是因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给开发商腾地。

  还有的当事人则反映说,自己家属于城中村,其房屋所在位置在离城区不远的农村,可随着城市的不断建设,周围的农村纷纷被拆迁,今年年初有相关部门人员告知自己,其所在的房屋土地要被征收,但是其并没有看到相关的文件,后来几天发现在村庄口张贴了征收决定。但是明明自己家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按理说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但是此次征收,相关部门好像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实施的征收,于是这位当事人便觉得相关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在实践中,上述两种情况非常的多见,并非只是个例,安徽省的郑某某同样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案情介绍】

  郑某某是安徽省宿州市人,其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2022年4月,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中显示郑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就在郑某某积极配合征收时,却发现征收补偿标准特别的不合理,该补偿标准不仅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而且还有可能会导致自己无家可归。因此,对于这样的补偿标准,郑某某是无论如何都不会接受的,所以其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而且,后来郑某某还发现了,此次征收并不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征收,所以,郑某某认为,此次征收是不合法的。于是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

  由于知道征地拆迁比较的复杂,所以郑某某决定找一个专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为了能找到一个经验丰富,能力又非常强的律师,郑某某便通过多方打听以及网上查询后,联系到了凯诺律师。

  在与凯诺律师面对面的就问题进行沟通后,其便决定让凯诺律师先去现场调查一下,于是双方便于当日签订了调查合同,凯诺律师也第一时间抽出了时间前往郑某某所在地进行走访和调查。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后,凯诺律师又确认了土地性质,以及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郑某某所遇到的情况,并且就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的与郑某某进行了详细地沟通与讲解。

  郑某某在听到凯诺律师的讲解后,十分认同凯诺律师的看法与维权策略,于是便又与凯诺律师于当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凯诺律师在正式介入该案件后,通过郑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现场调查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很快指导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由于该案是发生在疫情期间,所以确定好的开庭时间又因当地疫情原因进行了延期。

  不过,在确定再次开庭后,凯诺律师又及时地补充了非常关键的证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附近的胜诉案例材料等),庭审中,凯诺律师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阐述,包括指出相关部门提供的两组证据的作出日期与对外进行公示文件中的日期不同之外,还指出了相关部门并没有就房屋征收决定进行讨论,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召开了常务会议对涉及郑某某房屋的征收决定进行了讨论。

  【诉讼结果】

  最终,凯诺律师以相关部门征收决定超越职权对征收区域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观点说服法官,成功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落实补偿安置工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必须要保障其以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以违建、危房名义拆除房屋,更不能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而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违法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补偿标准不合理,严重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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