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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协议拆迁跟普通拆迁有何区别?

  许多老百姓可能不知道,拆迁其实是有很多种的,除了我们经常遇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拆迁之外,还有协议拆迁、协商搬迁等,而且这几种拆迁模式许多人都会搞混,认为它们都是一样的,但其实它们之间也是有较大的区别的。

  一般而言,因修路、建设高铁、水利工程等因素需要占用老百姓土地、房屋的征地拆迁,是由政府牵头,也就是政府是征收主体,并由政府组织实施,这种征地拆迁一般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说了不算,其只有听的份,也就是说,如果补偿安置标准合理,征收程序合法,或是被征收人已经领取了补偿款,但就是不交出土地的话,那么征收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当然了,如果补偿特别的不合理,同时又遇到了强拆、逼迁等行为,被拆迁人则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的,也有权拒绝搬迁,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而城市更新中产生的拆迁,比如需要对旧的房屋拆除重建等,一般则属于协议拆迁,协议拆迁的征收主体并非是政府,而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也就是开发商,是由开发商牵头实施拆迁行为,这种拆迁那么就不具有强制性,需要与被拆迁人商量着来,不能强迫被拆迁人,如果直接强拆房屋,那其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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