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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发布征收公告后未具体征收,几年后才正式征收怎么补偿被征收人?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或是征收公告后,征收方并没有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而是几年后才正式启动征收工作。事实上,实践中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见,许多征收项目在最开始之前都会提前告知农民自家土地因规划要被征收了,不让大家在地上种农作物,要不然不给补偿,抢栽、抢建的苗木和建筑物也会被清除,但事后却一点征收的动静都没有,所需要的土地就那样白白荒了好多年。

  甘肃陇南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该当事人反映说,2018年村委会就告知他们,说当事人家的三亩土地因建设项目需要被征收了,所以村民不能再在自家土地上种农作物了,否则会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且在此之后所建的构筑物或是栽种的树苗等不会给予一分的补偿。所以,当事人在此之后就一直没有再种农作物,可是在此期间并没有人找自己谈补偿,相关部门也没有在该土地上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所以,此地块一直荒了整整四年,最后又有人说,今年该地块要占用了,补偿仍然是按四年之前的标准进行,对此该当事人则认为不合理。那么,发布征收公告之后几年内未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几年后才开始征收,应该按什么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呢?

  正常征收下的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征收中有村民住宅被征收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要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而且每三年还需要调整一次或是重新公布一次。

  按最新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

  据此,我们大家可以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了解到,一般情况下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后需要及时地落实补偿安置,并启动征收工作。如果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后,征收方未及时落实补偿款,未启动征收工作,而是在四五年后才正式启动,落实补偿费用,或是补偿标准仍然是按之前的进行,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并且以之前的补偿标准这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也是不公平的。

  首先,征地批文只有两年的有效期限。相关部门在获得批准之后,倘若两年之内没有启动征收工作,那么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征地批文则会自动失效,比如说征收方获批的日期为2018年3,那么到2020年3月这期间是有效的,2020年3月以后该征地批文就失效了,在此之后征收方实施的一些征收行为就是违法占地行为。

  也就是说,在批准后的两年没有展开征收工作,日后若想再征收此地块就得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几年后又开始重新占用土地的话,补偿标准仍然按照之前确定的进行,这很有可能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地方发布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且对各项补偿标准都有所调整,那么四五年后再征收就需要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来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否则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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