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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以危房为由强拆房屋?有这些情形一定要注意

  房屋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后,通常都会认为补偿不合理,那么此时,许多被征收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会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希望就补偿事宜再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希望补偿能有所提高。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再次进行协商且有所提高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所以,一来征收成本大,二来,有当事人有的也会有点狮子大开口,提出的补偿远远超过了征收方所能承受的范围,所以此时,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就非常的小,那么这时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快完成搬迁,便会采取一系列手段,比如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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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凯诺律师接到一位浙江当事人的电话,他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老房子因城中村改造要被拆迁了,起初有村委会找自己谈补偿,但是由于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所以自己就没有同意拆迁,一个星期后,有相关人员便告诉自己,说房屋是危房,让其母亲尽快搬离,由于自己母亲没搬迁,所以相关人员便组织人员将大门给强制拆除了,随后又将西房的墙体挖倒了,现在又以危房为由要求其母亲搬离,并对其作出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但是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人员对房屋进行调查,也没有经过其的同意,而是口头上将房屋鉴定成了危房...

  那么,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征收方就能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答案显然是不能的。征收方将被征收人房屋自行鉴定成危房且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行为。

  事实上,关于危房,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也有严格的规定,危房的鉴定不是谁都可以的,也不是什么危房都是可以拆除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什么才是真正的危房,危房鉴定都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所谓的危险房屋就是指房屋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是一些重要的构件已经属于危险构件,该房屋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言简意赅地说就是,该房屋随时会对老百姓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该房屋已经不适合再居住人。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究竟是不是危房还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是口头上进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就不合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危房鉴定必须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鉴定机构需要实地入户调查,询问房屋情况,在经过全面分析之后才可以出具报告。因此实践中,如果未见到相关人员,然后房屋就被莫名其妙地鉴定成了危房,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再者,关于危房鉴定的申请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得知,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权人才能向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如果是其他人,那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则是不合法的。所以,上述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即征收方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申请人身份将被征收房屋鉴定成危房,也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对此,北京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被征收人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将房屋撞个洞,将房屋墙壁或是大门给拆除,然后再以申请人身份将被征收房屋鉴定成危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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