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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在补偿安置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没有权利拒绝搬迁?

  

  征地拆迁是一项具有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不仅涉及人民群众多,范围广之外,还关系到国家利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不管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依法依规,公平、阳光地实施征收是相关部门必须要遵循的。

  而依法依规则主要体现在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方面,尤其是补偿标准。只要补偿标准合理了,且有依法及时地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在下发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支付到位,那么后续的征收工作才有可能会顺利进行。

  但是实践中,有多数征收项目在完成前期征收工作,且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往往在补偿安置还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就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并告诉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不会不给你的,只是时间问题,只要你现在将房屋腾空,那么我们肯定会在三日内,或是一个星期内将补偿款打到你的账户”等等,有的被征收人在听到这样的话后,会认为征收方说的肯定是真的,于是被马不停蹄地连夜将房屋腾空,交给征收方处理,可是过了一个星期,一个月,甚至一年都没有收到补偿款。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关于征收方的话一定要进行斟酌,不可全信,不可轻易地相信,一定要将自己的阵地坚守到底。此时可能许多被征收人就会问了,既然都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自己要是不搬走,会不会很不合适呀,而且会不会出被强拆?自己有权利拒绝搬迁吗?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只要补偿安置没有落实到位,就没有什么合适不合适的。也就是说,征收方没有将补偿款打到自己账户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搬迁的,无论有没有签订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后,需要在三个月内或是一个月内(具体以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为主)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如果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补偿款,那就算是违约。

  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保存好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件。

  其次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帮助自己出谋划策,听取律师建议后,如果征收方还没有落实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或是变更协议,并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对于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期限的,则可以参照《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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