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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牢记!集体土地征收中你应当知道这五条重要信息

  集体土地征收关系到咱农民的利益,不管是耕地被征收,还是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都涉及我们农民老百姓的“钱袋子”。所以,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遇上集体土地征收时,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比如征地补偿款不合理,知情权、救济权被剥夺等,在征收前期一定要及时地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一旦发现不合法行为,那么我们也能够及时地发现。

  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知道哪些重要信息才会对自己有所帮助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征收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不管现在有没有被征收,被征收人都应当要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征收的前提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广大被征收人可在百度上搜索上述两部法律进行查询,这里就不再重复说了。

  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可查看土地征收预公告,一般土地征收预公告中会告知大家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事项,如果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一定要询问征收方是因为什么要征收土地,倘若征收项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二、土地征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批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会,并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需要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征收,一般相关部门批准之后,会做出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也就是我们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未完成前期征收工作,也没有将补偿安置发放到位时,一般得不到批准,此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自己没有拿到补偿安置利益,征收方就强行征收土地,强迫自己搬迁的话,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三、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不能强拆

  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总会有人以拆迁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对于这种情况,就算已经有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也不能对这些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实施强拆、强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都没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占土地的权利,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他们的强拆、强占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赔偿。

  四、土地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

  另外,还有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土地征收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补偿没有到位之前,征收方是不可以动工的,否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形,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私吞、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最后一点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经常有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截留征地补偿款,甚至是全部私吞,擅自挪用等。

  但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所以,广大被征地农民在遇到自己的土地补偿费或是其他的相关费用被村委会挪用或是侵占后,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他们返还补偿款,若举报后,相关部门没有责令村委会返还征地补偿费,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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