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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在征地拆迁中,“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权益?村委会侵害“外嫁女”权益时怎么办?

  集体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一般是直接归所有者所有的。

  而土地补偿费有的地方则是直接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的,再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事实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且在分配过程中也最常出现纠纷,在实践中有的村民总会认为自己该得到这部分补偿,也有权得到这部分的补偿,而有的村委会则认为,外嫁女、入赘男是没有权利得到该部分的补偿,因此,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

  近日,就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其在xx年嫁到该村集体后,一直生活在此地方,后来虽然离了婚,但是并没有离开过该村,一直居住在这里,且户口也没有迁出去,去年遇上了土地征收,村委会说什么也不将自己纳入被安置人员范围内,总以自己是“外嫁女”为由拒绝为其给予补偿安置利益,所以她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其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外嫁女、入赘男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究竟应不应该有补偿安置利益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外嫁女”所谓的“外嫁女”是特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户籍亦在婚后未迁移至女方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公民登记结婚的妇女,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要原因是该妇女具有户籍尚未在婚后迁移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等情形。

  简单点来说,“外嫁女”“入赘男”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

  但凯诺律师要说的是,不管是“外嫁女”还是“入赘男”,土地征收都关系到其的利益,关系到我们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利益,更关系到每一位农民的利益,所以土地被征收以后,不管是村委会还是相关部门均应当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中就专门针对女性权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及五十六条中就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结合上述的法律法规来说,“外嫁女”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虽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是享有平等财权利的。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征用补偿等方面,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其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那么就不能以其不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以其离婚、外嫁等为由拒绝为其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以“外嫁女”或是离婚等理由拒绝将妇女纳入补偿安置范围内,那么村委会的行为就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此时,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当然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是自行委托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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