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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四大忠告

  

  毋庸置疑,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都事关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尊重农民意愿”的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必须要先落实补偿安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违法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会在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低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常采取断水、断电,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有的被征收人面对征收方的种种逼迁行为往往会扛不住压力,从而被迫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在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搬迁。比如常州的庄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庄某某是常州市某区人,其在该地有一处宅基地且上面建有合法住宅。2020年,突然有相关人员到村里动员村民拆迁,可是村民根本就没有见到过任何的征收公告或是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许多人都不愿意搬迁。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相关部门却用各种手段逼迫大家搬迁,庄某某也不例外,因被逼无奈,庄某某被迫在协议上面签了字,但庄某某并没有搬迁,因为庄某某认为这样的签字肯定是不合法的。

  随后,庄某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随后,庄某某便咨询了专业律师,并在对比之后,选择凯诺拆迁律师,并与凯诺拆迁律师签订了代理合理,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地办理中。

  事实上,像庄某某这样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有不少,并不罕见,但是结合上述的两部法律法规来看,征收方这样的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搬迁行为,其实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原则上来说也不具有合法性,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直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无效或是撤销该协议。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另外,《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所签合同无效。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发现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时,无论是什么行为,千万不要默认,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凯诺律师针对签订补偿协议这块,也给广大被征收人再提出以下几点忠告,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补偿不合理,说什么也不能签协议

  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能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要签订补偿协议,这样可减少一定的风险,因为一旦签了,想要再反悔就来不及了,倘若征收方采取各种手段逼迫自己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建议被征收人先打12345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反映无果,建议收集证据,直接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2、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拿到补偿,不要擅自搬迁

  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无论如何被征收人都不要自行搬离被征收房屋,一旦搬出被征收房屋,那么房屋很有可能就保不住了,另外,就算签了协议,但只要补偿没有到位,同样也不能搬迁,同样也会产生很大的风险。

  3、征收方胁迫、威胁自己签协议可报警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要是遇到征收方胁迫、威胁自己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的话,可以对整个过程中进行录音,然后及时地报警,向警察立案调查。

  4、拒绝签订空白协议

  最后,还有一点就是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签,哪怕征收方答应了自己提出的条件,或是征收方提出了多么优厚的待遇,只要没有落实到补偿安置协议中,该空白协议都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很大的风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事关自己利益,无论如何都要认真对待,发现问题或是遇到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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