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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无证房屋都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都要被拆除?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建设厂房还是住宅等其他建筑,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只要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所建建筑就是合法建筑,但是实践中,总有一些房屋、建筑是没有拿到审批手续的无证房屋,那么这类房屋是不是都应该属于是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呢?

  答案当然不是。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不能迳行认定无证房屋是违法还是合法。

  2015年某公司因当地改扩建项目被征收,同年该公司与征收办公室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自行拆除了房屋。在签订协议之前,该公司法人得到了相关部门同意“退后重建”的许可。2016年1月,王某某以书面的形式申请恢复重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于同年27日在该公司关于申请重建生产、生活设施的报告上面签署了字,同意其在主道路边线14米处按原同等规模恢复建设。

  获得同意后,该公司便建设了房屋,但是随后,已修建成的房屋被相关部门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因修建、改造需要占用该以司临路门面,该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改扩建工作,在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退后复建的情况下拆除了房屋,并在相关部门要求的地方又建设了房屋。虽然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并非必须一律拆除,只有存在无法能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且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必须要求拆除。

  因此,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字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违反了最小损害原则,在处罚的力度上过于巨大,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后,相关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

  随后,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再审,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在建建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是,相关部门并没有提供建筑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反,根据再审阶段查明的事实,涉案在建建筑边线距离,符合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技术要求,因此,相关中门迳行认定在建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证据不足。

  另外,再审法院还认为,行政允诺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对政府而言,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诚实信用,不能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允诺一旦做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利益期待。本案中,该公司在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后,为了恢复该公司生产、生活,向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重建涉案建筑,该指挥部相关人员同意其按照已征收拆迁房屋的规模恢复建设。据此,该公司构成对相关部门利益期待,相应,相关部门应当对上述期待利益予以尊重和保护。同时,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遵循比例原则,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与实现目标之间不能显失均衡。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实践中,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当事人全部予以拆除的情况有很多,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而且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倘若当事人在征地拆迁中遇上相关部门在未调查,未弄清实际情况之下,便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予以拆除,那么当事人一定要积极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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