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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迁律师:房屋征收调查应当如何进行?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调查和土地现状调查都是法定程序,也是必须要进行的征收行为,只有通过调查程序,才能反应出土地现状和房屋价值的真实情况。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管是土地现状调查还是房屋调查,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实地进行,如果未实地调查,那则是不合法的,而且也无法反应出土地现状和房屋的真实情况。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或是都需要调查些什么呢?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

  征收集体土地

  一般而言,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农民土地的,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应当要根据《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依法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征收国有土地

  征收国有土地的,征收部门需要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对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调查,地方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省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作出的具体的规定,例如今年2月起施行的《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房屋所占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户籍、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纳税、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等信息。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征收方需要对被征收房屋就上述事项进行调查,调查期间,被征收人需要积极地配合,如果被征收人以各种理由不配合调查,那么征收方就会以其他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完成此项工作。

  例如《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第十七条就规定,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可以通过查阅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现场勘测等方式进行调查登记。

  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征收方就会通过调查房屋登记档案以及现场查勘等方式认定房屋具体情况。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征收部门是以什么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的,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后,都需要将调查结果、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能少于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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