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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2022年拆迁中,没有征收公告,可以拒绝搬迁吗?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涉及国家利益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无论如何都要一步一步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走捷径。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修高速公路、建设高铁、扩宽道路,建设水利工程等)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是房屋的,在实施具体征收工作之前,需要先完成前期限的征收工作,比如就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等,对土地现状调查,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组织听证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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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集体土地的,还需要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大家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事项,完成前期征收工作,并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可以申请征地,反之,如果没有完成前期征收工作,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那么就不得批准征地。

  倘若获得了征地批复,那么征收方在具体实施之前还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同样需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征收公告。

  但是实践中,有不少被征收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就有相关部门开始对自己家房屋、土地进行调查,并与自己协商补偿,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看见过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等任何文件,这样的征收是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征收公告等文件,自己是不是可以拒绝搬迁?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而且,在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对这一程序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就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二)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三)安置人员年龄段划分时点;(四)组织实施工作安排;(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从上述的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公告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如果没有这一份文件,甚至都没有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预公告等,那说明该征收项目则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面对征收程序不合法地征收拆迁,那么,被征收人则可勇敢地说不,可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

  实践征收中,如果一个征收项目为了尽早地完成征收工作,在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就直奔主题试图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让被征收人搬迁,那这明显是剥夺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的权利行为,而且,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就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那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是补偿标准也十有八九都是不合法或是不合理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收公告是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且也是被征收人必须要看见的一份文件,有的正式的征收公告,那么才意味着征收的正式开始,说明征收才有可能是合法的,如果大家在征收范围内没有看见征收公告,那么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权,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在拒绝搬迁的同时,还需要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文件,倘若通过文件发现征收存在重大的不合法,那么还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向法院要求撤销征地批文或是确认征收公告违法,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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