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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律师:违法违规大棚房被查处,责任人被警告、约谈、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了6起与“大棚房”相关的典型案例,多名责任人被警告、谈话、处分,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大棚房”问题的本质是改变了土地性质用途,是将农用地非农化、非粮化。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农用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商品房”、“别墅”、“生态农业园区”等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

  所以,为了遏制农用地非农化,自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先后组织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和“回头看”,全面排查“大棚房”问题,并且在排查过程中,严格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大棚房”问题。

  但由于实践中仍然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大棚房的问题,所以,为了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自然资源部于近日不仅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以作警示,更是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建立更严格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强化日常监督,严格监管执法,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对新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也就是说,以后无论是大棚房问题还是未经批准非法占地问题,今后都是相关部门主要排查的重点,所以,大家必须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或是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否则就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中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就是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其中两起,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丰收村“大棚房”问题

  2015年6月,丰收村先后建成158栋带看护房的温室大棚,以每栋30万—35万元对外出租。其中,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18栋温室大棚,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拆除,其余看护房面积超标、过度装修、修建阁楼的温室大棚进行了整治整改。2019年5月,专项行动结束后,部分承租户又陆续开始装修,有44栋看护房再次出现过度装修、棚室地面硬化等情况。问题曝光后,牡丹江市进行了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牡丹江市纪委监委对爱民区区委书记、副书记、区长等19名责任人给予了党内警告、政务记过、政务撤职等处分。

  河南省新郑市梦溪庄园“大棚房”问题

  2015年以来,郑州云溪农业有限公司在新郑市新村镇马垌村建设大棚186座,占地450多亩,改变大棚生产用途对外出租,租户对大棚、看护房进行硬化、隔断、装修,作为生活住宅,有的从事休闲娱乐和经营活动。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后,新郑市进行了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以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罪对梦溪庄园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需要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大棚房的整治,还是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建设查处过程中,相关部门都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处,比如依法实地调查、取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保障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不能因是违法建设行为就剥夺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等。

  实践中,倘若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要求当事人拆除房屋,恢复土地,那么其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当然了,如果相关部门有依法进行,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话,那么同样也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诫大家的是,凡是将土地非粮化,非农化,未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的,一旦被举报或是被相关部门主动发现,那么势必会受到严格的处罚,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有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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