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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律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不应该给使用权人补偿?

  我国土地一般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我们老百姓平常耕种的耕地及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其土地所有权则是属于集体所有,不归农民所有。不过,实践中有的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会因各种原因收回咱老百姓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不应该给予老百姓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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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需要给予老百姓相应的补偿的,不过,一般只补偿因公共利益和村庄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收回土地的。如果是因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或是改变土地用途而被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那么原则上来说可能是没有补偿的。

  比如说,村民把用来种粮食的耕地,擅自改变成建设用地,把本来获得批准的宅基地用来建养殖场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被收回,那不仅没有补偿,而且地上所建的建筑物也有可能会被责令拆除。

  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搞一些小动作,一定要按照审批的用途进行,否则就会对自己不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可以收回,但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则是无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有以上几种情形的话,那么自然资源部是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或是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旦获得批准,那么就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因旧城改造等因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给予老百姓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每平米5000,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那原则上来说就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实践中,如果低于这个标准,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不公平了。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来说是需要按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如果低于这一标准,同样也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以各种理由不给予当事人补偿,那么老百姓可以先拨打12345反映情况,如果12345没有解决问题,可以打12336或是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如果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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