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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村委会收回土地时,应不应该给村民补偿?

  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换句话说就是,村委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其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

  但村委会在绝大多数农村老百姓眼里,却成了拥有很高权力的一个部门,之所以在老百姓眼中有着很高的位置,是因为村民要经常与村委会打交道,比如领取各项补贴费用需要去村委会,办理养老保障、医保等要先去村委会,开各种证明也需要去村委会等。总之,老百姓有问题找的第一个部门就是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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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事实上,村委会的权力也仅限于解决村内的各项事务、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等,其既没有权力为村民做任何决定,也没有权力组织土地征收或是将土地擅自流转给别人,甚至是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等。

  不过,这也并不是说村委会不管什么时候都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话,村委会则是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比如本来村民申请的土地是用来建住宅的,结果村民在土地上建起了养殖场、工厂,甚至挖塘养鱼等等,对于这种情况,那么村委会就有可能会收回土地,同时因撤销或是迁移等原因不再继续用地的,同样也会被收回。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话,村委会也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不过,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公益事业需要占用土地的,需要给予村民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村委会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其他公益事项建设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没有给予村民补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这里需要额外地提醒大家,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比如没有先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没有获得批准,便直接在地上进行建设,那么土地不仅会被收回,就连房屋也有可能保不住,所以,大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那么,如果村委会因公共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给予村民补偿,老百姓应当怎么办呢?

  实践中,倘若村委会以在村内建设公共设施是为村民等为由,对村民不予补偿,那么村民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打12345反映,反映后,如果相关部门未作出任何的处理,仍然没有拿到补偿,那么村民便可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老百姓的是,当村委会因各种原因收回土地或是占用土地时,应当要给予村民补偿,如果找借口不予补偿,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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