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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这五个法定程序必须要有,没有不合法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一些征地拆迁项目除了会占用国有土地之外,还会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但是集体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受国家严厉保护。

  所以为了保障老百姓的权益,保护耕地不被肆意非法侵占,《土地管理法》中对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实践征收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发现土地程序不合法,一定要提高警惕。那么,征收集体土地时,哪些程序是必须要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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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并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便直接与被征地农民谈补偿、签协议,便违反了法定程序,即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此时,建议被征地农民在不知道补偿标准等信息的情况下,不要签订补偿协议。

  二、对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在征收土地之前,还必须要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土地现状调查应当要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也就是说,实践中征收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或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那征收程序则不合法,申请征收土地时则有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则说明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倘若没有发布,说明该土地征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绝大多数的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有异议,或是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及时地要求听证,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四、土地征收申请批准

  土地征收前置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一般需要向有权部门申请批准土地征收。一般而言,土地征收必须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同时土地征收程序也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项目不是因公共利益等原因,那么则可能无法获得批准。倘若相关部门批准了土地征收,一般会做出一份征地批复文件。如果没有征地批复文件,大家就需要注意了。

  五、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土地征收公告跟土地征收预公告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起到一个告知作用,并不能对该文件提起诉讼,但如果大家对土地征收公告不服,那么则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

  实践征收中,不论是没有土地征收公告还是土地征收预公告都是不合法的,二者必须都有,土地征收程序才合法。所以,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千万不要认为,有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就合法了。大家要知道,没有土地征收公告,那很有可能是土地征收没有获得批准,没有批准,便直接占用土地,则明显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六、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除此以外,对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实践征收中,如果征收方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强拆,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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