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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哪些拆迁协议是无效的?

  1、签订协议时存在威胁、欺诈的情况所签协议无效

  征收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常会以各种方法压迫被征收人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所以,若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征收方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行为,违背他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那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后,法院应当确认为无效。

  2、拆迁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有失公平的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应当不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所以,当拆迁补偿达不到这两个标准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确确实实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况,那么应当被认定成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征地拆迁涉及到巨大的利益,也关乎着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应当要信守承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依法履行协议义务,支付给被征收人征地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若违约,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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