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有三个问题被征收人最为关心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有三个问题被征收人最为关心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目前,该《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于被征收人,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强拆的人来说,那绝对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该《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就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常问的几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我们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相关部门应如何赔偿自己,赔偿标准是什么,但是在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现在好了,该司法解释中直接明确了赔偿标准。

  如果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强拆了被征收人的房屋,给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严重侵害,那么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赔偿,且该赔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换句话说就是,当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只能多于补偿,而不能低于补偿。

  如果赔偿还不如通过征收获得的补偿,那么则是不合理的,这点大家一定要记住了。

  2、 房屋被强拆后都有哪些赔偿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事实上,在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都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而且《国家赔偿法》中也仅规定了“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简单的一条,并没有明确赔偿范围。

  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但在实践中,经常有拆迁方在强拆后只认定房屋价值的损失在赔偿范围内,却不将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以及各项补贴等列入赔偿范围中。

  而且,有极个别的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也会对被征收人所主张的上述几项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导致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赔偿是少之又少。

  不过,现在《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将《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范畴直接明确,不仅进一步地保障了咱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以后相关部门也再不敢以各种理由不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进行赔偿了。

  3、 市场价格无法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时怎么办?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房屋被违法拆除以后,被征收人是可以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但如果房屋已经无法恢复原状时,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按照强拆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不过这并不是说,房屋在被违法强拆后,赔偿只能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果当事人并不知道强拆行为发生时的时间,或者说是市场价格无法确认,市场价格无法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那么就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计算赔偿标准。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