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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违法拆迁来得太突然,手里没有证据,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强拆的现象并不少见,一般而言,房屋被强拆后,只要我们手里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强拆行为违法,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相关部门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所有损失,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则不用太担心。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往往有的强拆来得特别的突然,比如相关部门趁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时候,组织人员强拆房屋,有的则是趁被征收人睡觉的时候,半夜三更地强拆房屋,还有的则是在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一并将合法建筑也给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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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几种强拆行为,无论是哪一种对被征收人来说可能都是不利的,因为强拆来得太突然,相关部门如果没有对室内物品及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话,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就很难收集到一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所有损失。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上述几种情况,我们应当怎么办呢?我们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一般而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需要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征地拆迁案件,那么就需要我们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强拆行为违法或是证明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全部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们被征收人对自己财产损失的情况最为清楚,所提供的证据更可靠。

  但是如果强拆行为的发生是在突然情况下,即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房屋被拆除了,那么,如果再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全部的举证责任那么显然是不具有合理性的。因此,在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时,那么举证责任将发生转移。

  简单点来说就是,如果是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提供证据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就会被视为没有证据,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地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如果因相关部门强拆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提供证据时,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来推翻被征收人所主张的相关损失时,那么法院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认定损失价值。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地拆迁关系着我们被征收人的利益,为了避免强拆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在知道征收之时就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比如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搬至比较安全的地方,对被征收房屋室内室外,边边角角进行拍照,保存好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以及购买水、电、家具的一些票据等,以免征收方搞突然袭击,强拆房屋,导致这些重要的证据丢失。

  当然了,就算房屋被违法拆除了,那么收集证据的工作也不能落下,在保持冷静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强拆现场或是强拆后的房屋进行拍照、录像。

  总之,大家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尤其是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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