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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拆迁补偿一直没有协商成功,征收双方应当如何做?

  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双方就补偿事宜长时间没有协商成功且达成协议的现象是非常多见的,毕竟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及国家的利益。但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通常会持续一段时间的冷战,有的征收方则会克制不住自己的性子,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从而达到征收的目的,那么,征收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补偿协议未签订,补偿未落实,征收通过直接强拆房屋来实现征收目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其次,双方在补偿事宜上未通过沟通方式签订补偿协议,而是持续冷战,可以说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那么,当双方就补偿事宜无法通过沟通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要如何做呢?

  征收方

  1、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如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因补偿事宜或是因房屋产权问题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话,那么征收方若想尽早实现征收目的,完成征收工作,是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

  直接强拆房屋是不可取的方法,这样不仅违反了阳光征收原则,同时也侵害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

  1、 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就需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比如保存好与征收方谈判时的录音,一些拆迁文件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房屋、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等,另外,购买水、电的票据,家具等室内物品的票据也要好藏好。

  2、 对被征收房屋里外进行拍照、录像

  在拆迁工作正式开始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尽量要拍全了,照片要足够的清晰,以免房屋被征收方突然强拆,日后起诉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及室内物品原本的价值。

  3、 对补偿方案、评估报告不满意要申请听证跟复核、鉴定

  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是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一定要马上向相关部门申请听证或是向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或是鉴定,否则相关部门会认为您认同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或是评估结果,放弃了申请听证的权利或是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权利

  4、 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出现拆迁问题,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这是很有必要的,千万不要与征收方纠缠不清。

  5、针对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接提起诉讼

  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通常会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当大家收到该文件时,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那么一定要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我们启动了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也就暂时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只能等到诉讼结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大家不管是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也好,还是其他会对自己本身利益产生影响的文件,一定要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其结局一定不是征收方妥协,而是房屋被强拆。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始终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一旦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强拆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巨大损失,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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