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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征迁律师:遇到违法征迁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征收项目,无论是什么方式的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确定的上述征收原则是不能随意更改变动的。但从实践征收中来看,这两条征收原则在有的征收中却并非能真正地落实到位。

  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并强制拆除,以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被征收人先行搬迁,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等情况时有发生。

  不过,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或是对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不必慌张,害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条规定很显然地告诉了被征收人,其有权利对自己权益会产生影响的一些文件或是行为启动法律程序,想必大家都能看得懂,看得明白。

  但此时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大家一点,上面内容中我们提到了“法定期限”这几字,之所以我们要单独强调,是因为在遇上拆迁问题,想要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启动,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认为,只要违法行为存在,自己何时都有权复议或是起诉,但事实并不是这样。

  所以呢,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一旦错过这两个时间,那么自己的诉求可能会无法实现,我们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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