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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拆迁律师:评估报告不合理可复核、可鉴定、可起诉!​

  

 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一般而言,房屋评估报告通常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所以说,评估有没有依法进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不是合理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家在房屋评估过程中要积极地参与、配合,这样便可以很快知道评估中有没有漏洞,有没有违法行为,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如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里就不再重复地说了,大家可以在百度上搜搜该办法,便可知道具体的评估流程。那么,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如果发现评估报告明显与房屋实际的情况不符,明显存在漏洞或是对评估报告很不满意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有以下三种办法

  01

  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服可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合法、不合理是常有的事,但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一定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天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而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天内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如果发现了漏洞等问题,那么就需要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评估结果没有改变,那么也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实践中,被征收人针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后,评估机构若未对被征收人进行书面告知,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举报。

  02

  对复核结果仍不满可申请鉴定

  如果评估机构重新出具了评估报告或是未对原先的评估报告作出任何改动,那么被征收人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天内,针对复核结果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03

  对复核、鉴定结果均不满意的,可以起诉

  如果对复核、鉴定结果还不满意,那么可直接起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迟迟未与征收方协商一致且未达成协议时,有的征收方往往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标准仍然不合理,或是补偿决定是依据不合理的评估报告作出的,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房屋很有可能就会保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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