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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除危房专业律师:可以申请危房鉴定的应该是谁?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征收方认定为“危房”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不妥时,在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时,征收方可能就会打着拆除“危房”的名义,强制被征收人尽快搬离,以拉快拆迁进度。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房屋早就已经在拆迁范围内了,征收方再将这类房屋认定为“危房”,其目的明显是不纯的。而且,即便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问题,也不能直接口头上就将房屋认定为“危房”。一般情况下,“危房”的认定跟“违建”的认定一样,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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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房屋是不是“危房”相关部门说了不算,相关部门也无权向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有权申请危房鉴定的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相关部门若想申请“危房”鉴定只能是在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权人同意且有委托的情况下或是在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不同意,但房屋严重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未经过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权人的同意,就擅自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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