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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不管有没有遇到,建议看看这篇文章,尤其是第二点

  

  最近,很多人在一些平台上咨询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xx镇、xx村有没有拆迁项目或是何时会拆迁?事实上,某个地方会不会拆迁,何时拆迁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一般需要看地方有没有拆迁计划,有没有建设需求了,如果有的话,相关部门会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将拆迁公告或是土地征收预公告在征收范围内公告的,倘若没有看见相关公告,那么可以去地方网站上查询一下征地信息,即通过网络便可知道有没有拆迁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即使有征收项目,可能也会存在不向广大被征收人就征地信息进行公告的情况,那么此时被征收人若想了解具体的征收情况,就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获取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信息,从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是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文件,这点需要大家知道一下。

  那么要是当下没有拆迁是不是意味着以后都不会有拆迁呢?

  当然不是的。一个城市想要发展,是离不开征地拆迁的,尤其是农村地区,而且,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再次提到“村庄撤并”,这足以说明,只要是在规划内,那么拆迁也是迟早的事,大家耐心等待即可。

  不过话说回来,无论当下有没有拆迁,会不会拆迁,我们都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和准备,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我们在遇上拆迁的时候做到临危不惧、游刃有余,而对于正在经历拆迁的人来说,也可以更好地避免房屋被强拆、土地被强征等情况。

  1、提前了解与征地拆迁息息相关的政策规定

  比如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正式征收,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征收程序是什么、征收补偿原则是什么等等,这在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征收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这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该条规定也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大家可通过百度搜索“土地管理法”查看。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就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原则也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十八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拆迁时,如果补偿低于上述原则,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是房屋,对于正在经历征地拆迁的朋友,也可以先采取上述做法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有一点是,大家一定要知道,只有在补偿安置真正落实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审批,在获得审批文件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后,才可以正式征收,如果补偿安置没有真正落实,那么被征收人同意也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

  2、收到补偿决定、限拆决定等文件要及时问问律师

  除此以外,我们在征地拆迁中会收到很多份文件,比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补偿协议等,这些文件可以说对我们的利益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征收补偿决定和限期拆除决定。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收到这样的文件,那可一定要注重起来了,一是收到这样的文件那说明这是征收方对自己下达的最后“通牒”,二是如果自己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补偿决定,那房屋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保不住了。

  所以,在收到这样的文件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只要我们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依法提起了诉讼,那相关部门就不能再强制执行了,否则就是违法行政。

  不过,凯诺律师还要再明确一点,征收方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尤其是对合法建筑,即使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或是履行补偿决定,那么相关部门在拆除时也必须要通过法院,只有法院允许了,其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无论如何都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不能盲目跟风,在遇到不懂或是不明白的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问问律师的意见,另外,在必要时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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